06年4月自考“公证与律师制度”笔记(12)
(三)办理抵押贷款合同公证需要注意的问题
1.抵押贷款合同中的贷款方要有特定的资格,即必须是法律规定的金融机构。
2.根据我国《担保法》的规定,作为抵押物的财产必须是法律允许转让的,抵押人又享有处分权的财产,而且抵押人担保的债权不得超过抵押物的价值。
3.公证人员有权要求对抵押物进行勘验、清点、评估并登记。
第七节 建设工程合同公证
一、建设工程合同公证的概念
建设工程合同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证明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签订的建设工程合同的真实性与合法性的活动。
二、建设工程合同公证的程序
(一)当事人申办建设工程合同公证的手续
当事人申办建设工程合同公证的管辖及应提交的证明材料。
(二)公证机构办理建设工程合同公证审查的重点内容及应注意的问题
1.审查双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2.审查双方当事人的履约能力。
3.审查合同内容是否真实、合法,合同条款是否齐全、明确。
4.凡国家和地方法规明文规定必须招标、投标的基建工程,必须经过招标。对未实行招标的合同,要让发包方提供有关主管部门出具有不需招村的批准文件。
5.我国《合同法》第273条规定:“国家重大建设工程合同,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和国家批准的投资计划、可行性研究报告等文件订立。”据此,公证机构在办理该类合同公证时,要严格审查合同的订立的过程是否符合上述法律的规定,以保证公证的质量。
6.我国法人参加对外建筑工程的投标、承包活动,应当按照有关国家的法律规定,先向国内公证机构申请办理关于“营业证书”、“工程资历”、“授权书”等具有法律意义文书的公证,以证明承包方的法人资格、经济实力和承包能力;然后,该公证书还需要办理认证手续,从而使之发生域外的法律效力,得到使用国的承认。
第八节 农村承包经营合同公证
一、农村承包经营合同公证的概念
农村承包经营合同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集体组织与农民之间签订的农村承包合同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司法证明的活动。
二、办理农村承包经营合同公证的程序
(一)当事人申办农村承包经营合同公证的手续
(二)公证机构办理农村承包经营合同公证审查的重点内容及应注意的问题。
公证机构办理农村承包经营合同公证,应重点审查发包方和承包方的资格、履约能力,以及合同内容是否合法,是否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合同条款是否明确、完备等。经过审查,对于既真实又合法的农村承包经营合同,公证机构即可据实出证。
由于农村承包经营合同在我国各类经济合同中所占比例最大,而且相当多的合同当事人又缺乏必要的法律知识,容易发生纠纷。因此,公证机构在办理这类公证时,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为了适应农村承包经营合同数量大、涉及面广、季节性强、履行期长的特点,公证处应坚持便民原则,尽量采取集中办证、现场办证的方法,及时提供法律服务,确保办证质量,以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公证处在审查农村承包经营合同时,特别要注意审查合同中约定的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是否平等、合理、可行。对显失公平的合同,公证人员要说服教育当事人修改合同条款,明确各自的法律责任。当事人不愿修改的,公证处应驳回申请,拒绝给予公证证明。
3.农村承包经营合同的履行期一般都比较长,有的长达三十年。因此,公证人员要注意回访,以便了解合同的履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当事人要进行批评教育。这对巩固和发展农村承包经营合同制度有着重要意义。
第九节 企业兼并、租赁经营、承包经营合同公证
一、企业兼并、租赁经营、承包经营合同公证的概念
企业兼并、租赁经营、承包经营合同公证,是指国家公证机构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和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证明企业兼并、租赁经营、承包经营合同的真实性与合法性的司法证明活动。
二、办理企业兼并、租赁经营、承包经营合同公证的程序
(一)当事人申办企业兼并、租赁经营、承包经营合同公证的手续
(二)公证机构办理企业兼并、租赁经营、承包经营合同公证审查的重点内容
1.合同双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明材料是否齐全。
2.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出租、承租或者发包、承包的条件。
3. 合同的签订是否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
公证机构经过审查,认为当事人之间签订的企业兼并合同、企业租赁经营合同、企业承包经营合同既真实、又合法,即可按照法定的程序和期限出具公证证明。
第十节 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合同公证
一、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公证
(一)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国有土地所有者与土地使用者之间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行为的真实性与合法性,予以司法证明的活动。
(二)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公证的程序
当事人申办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公证应提交的证明材料。
公证机构办理该类公证事务应审查的重点内容。
(三)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公证应注意的问题
1.根据法律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市场由政府垄断经营,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经营。同时,只有县级以上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才有资格代表国家成为合同中的出让方。
2.依据法律规定,埋藏物、地下文物以及市政公共设施等,属于国家所有的财产,不得作为土地作用权出让合同的标的物。
3.双方当事人采取协议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出让金不得低于按国家规定所确定的最低价。
4.依据法律规定,我国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最高年限为:居住用地70年;工业用地50年;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50年;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综合用地或其他用地50年。因此,双方当事人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时,不得超过上述法定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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