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考“民法学”复习笔记(17)
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债权让与的效力:
一、在债务人与受让人之间
1当债权转移至受让人时起,受让人便成为债务人的新债权人,债务人因此成为受让人的债务人。
2凡债务人得对抗原债权人的一切抗辩,均可用于对抗受让人。
3债务人可以行使抵销权
二、在债务人与让与人之间
因债权让与的通知,两者完全脱离关系。
三、在让与人与受让人之间
1所让与的债权由原债权人(让与人)转移于受让人
2让与人对受让人负有使其完全行使债权的义务,故其应将所有足以证明债权的一切文件交付给受让人。
3为使受让人实现债权,让与人应将其关于主张该债权所必要的情形,告知受让人。
债务承担 是指不改变债的内容,债务人将其负担的债务移转于第三人承担。
债务承担的条件:须有可转移的债务 债务承担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债务承担的效力:1债务人脱离原债权债务关系,而由承担人直接向债权人承担义务。
2原债务人基于债的关系所享有的对于债权人的抗辩权移归承兑人。
3从属主债务的从债务,也一样转移于承担人。
债务承担未取得保证人同意的,保证人的保证责任消灭。
债权债务的概括承受 是债权债务的承受人完全代替让与人的法律地位,成为债的关系的新的当事人。
概括承受的类型:合同承受 企业合并
合同承受的生效要件:1须有有效的合同存在
2承受的合同须为双务合同
3须原合同当事人与第三人达成合同承受的合意
4须经原合同相对人同意
企业合并后,原企业债权债务的移转,无须征得对方当事人的同意,仅依合并后企业的通知或公告,即对债权人发生法律效力。
债的消灭
债的消灭 又称债的终止,是指债权债务关系客观上不复存在。
债的消灭的效力:从权利和从义务一并消灭 负债字据的返还 在债的当事人之间发生后契约义务
清偿 是指能达到消灭债权效果的给付,即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
代物清偿 是以他种给付代替原定给付的清偿。
代物清偿须满足以下条件:1须有债权存在 2他种给付与原定给付是属不同种类的 3他种给付是代替原定给付的 4须经当事人同意
清偿的抵充 是指债务人对债权人负有数宗同种债务,而债务人的履行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确定该履行抵充某综或某几综债务的制度。
构成清偿抵充的条件是:1须经债务人对同一债权人负有数宗债务 2须数宗债务为同种类,不同种类的数宗债务之间不能发生清偿的抵充 3须债务人所为履行不能清偿全部债务
抵销 是指二人互负债务且给付种类相同时,在对等数额内使各自的债权债务相互消灭的制度。
抵销的要件:1须双方互负债务、互相债权 2须双方债务均至清偿期 3双方债的标的的种类相同 4债务依其性质或法律规定属于可抵销的范围。
抵销的效力:1双方互负的债务在对等的数额内消灭
2双方债务等额时,全部债权债务关系归于消灭;双方债务额不等时,债务额较大的一方仍就超出的部分负继续履行的职责
3债的关系溯及最初得以抵销时消灭
提存 是指由于债权人的原因而无法向其交付债的标的物时,债务人得将该标的物提交给一定的机关保存,从而消灭债权债务关系的一种法律制度。
提存的主体:提存人 提存机关 提存受领人
提存的方法:1提存人应向提存机关提出申请 2受理与提存 3制作提存公证书 4通知提存受领人
提存的效力:1在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债权人对债务的给付请求权消灭。
2提出人与提存机关之间,提存人依法将标的物交于提存机关后,提存机关依法负有保管提存物的义务。
3在债权人与提存机关之间,债权人有随时要求提存机关交付提存物,并承担必要的费用。
从提存之日起,超过20年无人受领的提存物,视为无主财产,在提存机关扣除必要费用后,将余额上缴国库。
混同 是指债权和债务同归于一个人的法律事实。
混同的原因:1债权债务的概括承受 2特定承受
免除 是指债权人以债的消灭为目的的而抛弃债权的意思表示。
免除时单方法律行为。
免除的法律特征:1免除为无因行为 2免除为无偿行为 3免除为非要式行为 4免除人须具有行为能力及对债务的处分权
免除的方式:1免除人须为免除的意思表示 2免除的意思表示应向债务人为之 3免除的意思表示一经作出即不得撤回
免除的效力:1债的关系绝对消灭 2从债务免除 3法律禁止抛弃的债权不得免除
债务更新 是指在原债务消灭的基础上产生新债务,即为成立新债务而使旧债务消灭。
债的更新构成要件:1须已经存在一个债务 2须产生一个新债务3新债务的产生须以原债务为基础,但其要素、内容相异 4当事人须有更新债务的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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