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考“民法学”复习笔记(8)
条件的成就(发生)不成就(不发生)
条件的分类:1条件的作用
停止条件 又称延缓条件,是指关系法律行为效力发生的条件。
解除条件 是指关系法律行为效力消灭的条件。
2条件的内容
积极条件 是指以某种事实的发生为内容的条件。
消极条件 是指以某种事实不发生为内容的条件。
附期限民事法律行为 是指当事人以将来确定到来的客观事实作为决定法律行为效力的附款的民事法律行为。
生效期限 简称始期,又称延缓期限,是指决定法律行为为效力发生的期限。
终止期限 又称终期,是指决定法律行为效力消灭的期限。
无效民事行为 是指更本不具备民事法律行为的要件,自始确定的、当然的、完全不能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为。
无效民事行为的特征:1无效民事行为始严重欠缺民事行为生效要件的民事行为
2无效民事行为是自始不能发生效力的民事行为
3无效民事行为始确定的当然无限的民事行为
无效民事行为的种类: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行为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单方行为
3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所为的损害国家利益的民事行为
4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民事行为
5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民事行为
6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行为
7违法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行为
无效民事行为的后果:1不得履行 2返还财产 3赔偿损失 4收缴财产归国家或者返还财产给集体、第三人
可撤销、可变更的民事行为 是指因意思表示有瑕疵,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或变更的民事行为。
可撤销、可变更民事行为特征:
1可撤销、可变更民事行为是意思表示有瑕疵的民事行为
2可撤销、可变更民事行为是可予以变更或撤销的民事行为
3可撤销、可变更明示行为是只有当事人才可以主张无效的民事行为
可撤销、可变更民事行为的种类:
1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
2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
3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趁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形下所为的民事行为。
效力待定民事行为 又称效力未定民事行为,是指于行为成立时其是有效还是无效尚不能确定,还待其后一定事实的发生来确定其效力的民事行为。
效力待定民事行为特征:
1效力待定民事行为是于成立时是否有效或无效处于不确定状态的民事行为
2效力待定民事行为既可成为有效的民事行为,也可成为无效的民事行为
效力待定民事行为的种类
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双务行为
经法定代理人追认,该行为有效;若法定代理人拒绝追认,则该行为无限。
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2无权代理行为
对无权代理行为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3无权处分行为
4债务人同意欠缺的债务移转行为
第八章 代理
代理 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本人)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由本人直接承受其法律后果。
代理的特征:1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代理行为
2代理人代理进行的主要时民事法律行为
3代理人独立为代理行为
4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实施代理行为
5代理人实施代理的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受
代理的意义:1代理扩大了民事主体的活动范围
2代理可以补充某些民事主体资格上的不足
不适用代理的行为:1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应由本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2事实行为 3违法行为
*代理人指导被委托代理的事项违法仍然进行代理活动的,或者被代理人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违法不表示反对的,由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代理的分类:
1代理人代理权限发生依据
委托代理 是指按照委托人的委托而产生的代理。
法定代理 是指由法律根据一定的社会关系直接规定的代理。
指定代理 是指由人民法院或其他指定单位的裁定或者决定而确定的代理
2代理人代理权限的范围
一般代理 又称总括代理、全权代理,是指代理人的代理权限及于一般事项的全部,其范围并无特别限定的代理。
特别代理 是指特别限定代理某一事项,代理权限限定于一定范围或特定事项的代理。
3代理人的人数
单独代理 是指代理权仅授予一人,代理人只有一人的代理。
共同代理 是指代理权授予二人以上,代理人为数人的代理。
4是否由本人授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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