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考“民法学”复习笔记(6)
第六章 民事法律关系客体
民事法律关系客体 是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之一,指的是作为法律关系的内容的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
民事法律关系客体的特征:1有益性 是指能够满足人民利益需要。
2客观性 是指不依主体的意识而转移。
3法定性 是指由法律所规定。
民事法律关系客体的种类:1物,其中包括金钱和有价证券
2其他财物
3行为
4知识产品
5人身利益 是指人格和身份所体现的非物质利益。
6其他
物 是民事主体能够实际控制或支配的具有一定经济价值的物质资料。
民法上的物的法律特征:1须存在于人身之外
2须能够成为人力所实际控制或支配
3须能够满足人们的社会生活需要
4须为独成一体的有体物
物的分类:1是否有可移动性
动产 是指可以一般方法移动且移动后不会改变或不会损害其价值的物。
不动产 是指不能以一般方法移动或移动后会改变或损害其价值的物。
2是否具有自由流通性
流通物 是指允许在民事主体之间自由流通的物。
限制流通物 是指法律对其流通予以一定的限制,仅可在特定主体之间或特定范围内流通的物。
禁止流通物 是指法律禁止其流通,不能成为交易标的物的物。
3相互间的关系
主物 是指同一人所有的需共同使用才能更好发挥作用的两物中起主要作用的物。
从物 是指辅助主物发挥效用的物。
4两物间的关系
原物 为产生孳息的物。
孳息 则是由原物产生的收益。
5使用后形态的变化性
消耗物 又称消费物,是指经一次性使用就会归于消灭或改变形态和性质的物
非消耗物 是指可长期多次使用而不会改变形态和性质的物。
6是否可分割
可分物 是指经分割后并不会改变其性质或影响其效益的物。
不可分物 是指经分割会改变其性质和影响其用途的物。
7交易中确定方式
特定物 指以单独的特征具体确定的物。
种类物 是指仅以品种、规格、型号或度量衡加以确定的物。
8可否由其他物代替
代替物 是指得以同一种类、品质及数量的物代替的物。
不代替物 是指不能以其他物代替的物。
从物必须具备三个条件:1与主物同属一人所有 2须独立成为一物 3须与主物共同使用才能更好地发挥物的作用。
货币 有时称金钱,是指充当一般等价物的一种特殊的物。
有价证券 是设定并证明持券人由权取得一定财产权利的书面凭证。
有价证券的特征:1有价证券与证券上所记载的权利不可分离
2有价证券的持有人只能向特定的义务人主张权利
3有价证券的支付义务人有单方的见票即付的履行义务
有价证券的种类:
1从有价证券所代表的权利性质上分类
代表一定货币的有价证券
代表一定商品的有价证券
代表一定股份权利的有价证券
代表一定债权的有价证券
2从有价证券所代表的权利的转移方式进行分类
记名有价证券 指示有价证券 无记名有价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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