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考《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章笔记
第二十二章 民事裁判
(1)判决:(解决实体问题)
a.判决书应当写明:
(一)案由、诉讼请求、争议的事实和理由。
(二)判决认定的事实、理由和适用的法律依据。
(三)判决结果和诉讼费用的负担。
(四)上诉期间和上诉的法院。
b.判决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法院印章。
c.法院审理案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判决。
法律文书有错,只能按法定程序处理,若判决有错,看是否上诉,若上诉,可向上一级法院发函,说发现有错,请求纠正。若不上诉,则通过再审程序纠正;
经过庭审的诉讼请求漏判,下补充判决,一审的补充判决可以上诉,二审的不能;
判决书中有笔误,则裁定补正。判决书中忘判诉讼费,可裁定;
部分事实查清,则就部分事实判决。
例:货款纠纷案,法院经过审判作出一审判决,然后向双方当事人送达了一审判决,结果一审判决送达以后就发现了三个问题:一是当事人在诉讼请求中有货款和利息及违约金的请求,而一审判决没有对违约金作出判决;二是法院对利息作出的判决中把利率搞错了,导致利息计算错误;三是货款的数字写错了。这三个问题怎么处理?
(1)对于漏判违约金,肯定是实体问题,而且是漏判,只要作出补充判决,和原判决一样可以上诉。
(2)利率错误是实体问题,判错以后不能随便纠正,要通过法定程序来纠正,未生效的可以通过二审和审判监督程序来纠正,已生效的就只能通过审判监督程序来纠正。
(3)数字写错了,是程序错误,可以通过裁决来改正。
(2)裁定:(解决程序问题,书面口头均可)
a.适用范围:延长审限
(一)不予受理。(可以上诉)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可以上诉)
(三)驳回起诉。(可以上诉)(破产程序中被法院驳回的裁定也可上诉)
(四)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b.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c.最高法院的判决、裁定,以及依法不准上诉或者超过上诉期没有上诉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3)决定:解决民事诉讼中的特殊事项,所有的决定都不能上诉,但有的可以复议。
a.回避。(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b.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罚款、拘留)。(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c.决定再审。
d.内部工作关系问题,如审判组织、审判期限、诉讼费用等事项。
解决的问题 形式 上诉范围 上诉期限 申请复议
判决 实体 书面 所有 15日 -
裁定 程序 口头或书面 不予受理,对管辖权异议,驳回起诉 10日 财产保全,
先予执行
决定 特定事项 口头或书面 - - 回避,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罚款、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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