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考《民事诉讼法》第十二章笔记
第十二章 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比较刑诉)
构成要件:主体,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还可以是其他案外人;行为人实施了行为;行为人主观上是故意;在诉讼过程中。
1.种类及适用:
a.拘传:法院对必须到庭的被告(负有赡养、抚育、扶养义务和不到庭就无法查清案情的被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传。(比较刑诉的拘传)给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的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如其必须到庭,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也可以适用拘传;应由本案合议庭或者独任审判员提出意见,报经院长批准,然后填写拘传票,交司法警察;
b.训诫,合议庭或独任审判员决定;
c.责令退出法庭,由合议庭或独任审判员决定,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口头宣布;
d.罚款: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
e.拘留:拘留的期限,为15日以下。被拘留的人,由法院交公安机关看管。因哄闹、冲击法庭,用暴力、威胁等方法抗拒执行公务等紧急情况,必须立即采取拘留措施的,可在拘留后,立即报告院长补办批准手续。院长认为拘留不当的,应当解除拘留。在拘留期间,被拘留人承认并改正错误的,法院可以决定提前解除拘留。罚款和拘留由合议庭或独任审判员提出处理意见,报请院长批准后执行。
f.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法院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拘留。
2.期间:
a.从法院立案到执行结束前。
b.但在法院执行完毕后,被执行人或者其他人对已执行的标的有妨害行为的,法院应当采取措施,排除妨害,并可以依照诉讼中的对妨害民事诉讼强制措施的规定处理。因妨害行为给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人造成损失的,受害人可以另行起诉。
3.相关规定:
a.拘传、罚款、拘留必须经院长批准。拘传应当发拘传票,罚款、拘留应当用决定书。(比较刑诉)
b.罚款、拘留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c.对同一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罚款、拘留不得连续适用。但发生了新的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法院可以重新予以罚款、拘留。
d.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e.采取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必须由法院决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采取非法拘禁他人或者非法私自扣押他人财产追索债务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者予以拘留、罚款。
4.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a.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法院审理案件的。
b.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c.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查询、冻结、划拨银行存款的。
d.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e.擅自转移已被法院冻结的存款,或擅自解冻的。
f.接到人民法协助执行通知后,给当事人通风报信,协助其转移、隐匿财产的。
g.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h.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i.拒不履行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一) 在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造成法院无法执行的。
(二) 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妨碍或抗拒法院执行的。
(三)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执行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和支付令的。
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有义务协助调查、执行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法院除责令其履行协助义务外,并可予以罚款:
a.有关单位拒绝或者妨碍法院调查取证的。
b.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接到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查询、冻结或者划拨存款的。
c.有关单位接到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扣留被执行人的收入、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转交有关票证、证照或者其他财产的。
d.其他拒绝协助执行的。
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还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有关机关提出予以纪律处分的司法建议。
6.对于实施妨害民事诉讼行为而构成犯罪,需追究刑事责任的程序规定:
a.依照《民诉》101条的规定应当追究有关人员刑事责任的,由审理该案件的审判组织直接予以判决,在判决前,应当允许当事人陈述意见或委托辩护人辩护。
b.拒不履行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而应当追究有关人员刑事责任的,由法院刑事审判庭直接受理并予以判决。
c.依照《民诉》102条第一款的(1)—(5)和106条的规定应当追究有关人员刑事责任的,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办理。
汪自强因遗产继承纠纷涉讼,汪为争夺遗产在诉讼过程中伪造遗嘱,指使他人提供伪证,法院认为汪的行为已构成犯罪。对汪的犯罪行为法院的下列哪些做法不符合有关司法解释?
A.应将汪自强移交刑事审判庭处理
B.直接由审理该案的审判组织予以审理
C.应按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办理
D.应由民事审判庭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
答案:ABD.本题考妨碍民事诉讼行为的处理。 本案属于《民诉法》第102条所列第1、2项情事。既然按照刑诉法办理,审判组织便不可能是民事审判庭,四不符合司法解释;同样,既然按照刑诉法办理,就必须由检察机关起诉,而不能直接将案件交由刑事审判庭处理,A不符合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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