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课程免考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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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规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课程免考(免试)的管理,根据国务院《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和全国考委《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免考课程的试行规定》及教育部、全国考办有关文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下列考生可申请免考八年有效期内的名称相同(或名称不同但能判断其内容相同。下同。)考试成绩合格,且学分(18授课学时的内容份量为1学分)等于或低于原所学专业中的课程。
1、国家承认学历的研究生、本科毕业生和专科毕业生;
2、普通高校本科肄业生、退学生;
3、符合免考实践性学习环节考核条件者;
4、市外转入已取得自学考试合格成绩者。
第三条 具体规定
1、研究生、本科毕业生报考自学考试同类本科或专科专业的,可免考已取得合格成绩的名称相同,且学分等于或低于原所学专业开设的课程;报考不同类本科或专科专业的,可免考已取得合格成绩的名称相同,且学分等于或低于所学专业开设的公共基础课程。
2、专科毕业生,报考自学考试同类专科专业的,可免考已取得合格成绩的名称相同,且学分等于或低于原所学专业开设的课程;报考不同类专业的,可免考已取得合格成绩的名称相同,且学分等于或低于原所学专业开设的公共基础课程。
3、取得专门专科毕业证书的考生,可免考相应的公共基础课程。例如:英语语言文学专业专科毕业生,可免考公共基础课英语(一)、英语(二);汉语言文学专科毕业生可免考大学语文等。
4、各类专科毕业生,报考自学考试专科或本科专业的,可免考已取得合格成绩的公共政治课程。
5、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的本、专科退学生或肄业生,报考自学考试本、专科专业的,可免考已取得合格成绩的相同学历层次的名称相同,且学分等于或低于原所学专业开设的公共基础课程。
6、其他学业考试的免考课程:
(1)凡参加全国考办组织的“全国公共英语等级考试”(PETS),各级笔试成绩合格者:PETS-2可免考公共基础课程“英语(一)”或“基础英语”;PET-3可免考公共基础课程“英语(一)”、“基础英语”、“英语(二)”,PET-4可免考公共基础课程“英语(一)”、“基础英语”、“英语(二)”和英语语言文学专业的“综合英语(一)”,PETS—5可免考公共基础课程“英语(一)”、“基础英语”、“英语(二)”和英语语言文学专业的“综合英语(一)”、“综合英语 (二)”课程。
(5)凡取得全国考办统一组织的“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CRE)一级(含一级)以上证书的或取得“全国计算机应用技术证书考试( NIT)”计算机操作基础“模块合格证书的可免考《计算机应用基础》课程。
(3)凡取得“全国计算机应用技术证书考试”(NIT)中的“管理系统中信息技术的应用”模块证书的可免考《管理系统中计算机应用》(含实践)课程。
(4)凡取得“全国计算机应用技术证书考试”( NIT)中的“计算机应用基础”模块证书的可免考《微机原理及应用》(含实践)和《计算机应用技术》(含实践)课程。
(5)凡取得“全国计算机应用技术证书”(NIT)中的“程序设计”模块证书的可免考《计算机软件基础》(含实践)和《计算机基础与程序设计》(含实践)课程。
(6)凡取得教育部统一组织的日语、俄语、德语、法语等级证书考试四级证书的可免考公共基础课程英语(一)、英语(二)和英语语言文学专业的综合英语(一)。
7、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在籍考生,要求免考实践性学习环节考核课程,又符合所报专业考试计划(或实践性学习环节考核实施方案)规定条件的,可免考相关实践性学习环节考核考试课程。
8、普通高校毕业生,原已取得合格成绩的实验课程,可免考自学考试的名称及要求相同的实验课程。
第四条 申请课程免考的考生(含外省转入我市及市内需合并档案的考生),应按《重庆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办理转、免考工作试行办法》办理手续。
第五条 新旧计划过渡课程对应的有关规定替代办法
1、新旧计划过渡课程对应采取按公共课、共同课、专业基础课、专业课分类,按新旧计划对应衔接表进行替代。
2、新旧计划课程对应替代原则上不办理免考手续,由市里自考微机管理系统统一处理。
第六条 纪律规定
1、申请课程免考的考生,凡有伪造、涂改或提供伪证明材料者,一经查出,严格按全国考委关于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免考课程的试行规定[(89)考委字011号]规定进行处罚。
2、自学考试工作人员,在办理课程免考手续中,有徇私舞弊的,一经查出,严格按《重庆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违纪舞弊处罚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七条 中等专业自学考试的免考规定
1、普通中学毕业生,报考自学考试同一专业类中专专业的,可免考文化课、(政治、数学、语文)及已取得合格成绩的名称相同且要求相同的课程。
2、凡取得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承认学历的高中段含普通高中、职高、技校毕业证书者,参加中等专业自学考试的,可以免考政治、数学和语文公共文化课程。
3、取得“珠算四级证书”的,可免考计算技术课程。
第八条 附则
1、本规定所称的公共基础课是指政治经济学(财经类)、高等数学(一)、高等数学(二)、高等数学(工专)、高等数学(工本)、物理(工)、大学语文(专)、大学语文(本)、公共外语、计算机应用基础。
2、本规定所称的公共政治课程是指马克思主义哲学原理、邓小平理论概论、法律基础与思想道德修养、毛泽东思想概论、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原理。
3、本规定由重庆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4、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凡与本规定不一致的其他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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