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和社会保障业务案例分析”复习大纲(3)
劳动和社会保障业务案例分析 复习大纲
第三章 失业保险案例分析
1 失业保险基金
⑴ 国务院颁布《失业保险条例》的时间为1999年1月22日。
《失业保险条例》将失业保险的覆盖范围从国有企业扩大到城镇各类企事业单位及其职工,极大地拓宽了失业保险的保障范围。不参加失业保险的人员有以下六种: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按照国家机关管理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社会团体的专职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有雇主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主,企事业单位雇佣的农民合同制工人。
⑵失业保险基金支出。
失业保险基金由城镇企事业单位、城镇企事业单位职工缴纳的失业保险费、保险基金的利息,财政补贴,纳入失业保险基金的其他基金等构成。
失业保险基金支出包括:基本生活保障支出,促进再就业支出,基金往来支出,其他支出。其中基本生活保障支出包括:失业保险金支出,医疗补助金支出,丧葬抚恤补助指出,调剂用于再就业服务中心的资金支出,农民合同制工人一次性生活补助支出。
《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劳动保障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失业保险基金损失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追回损失的失业保险基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⑶ 失业保险调剂的建立、使用、管理。
失业保险调剂金是一种再次分配的基金,是为了解决统筹层次较低的矛盾而建立的一项基金。失业保险的主要作用是调剂地区间的基金余缺,弥补部分地区出现的基金赤字,从而消除该地区的基金支付风险。当所属统筹地区的失业保险基金不足时,省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根据统筹地区申请调剂的报告,对基金需求情况进行评估,同时综合考虑,确定对其调剂的基金数额。
失业保险基金的使用程序为:① 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动用历年滚存结余中存款。② 存款不足以解决时,可提前变现特种定向债券或其他种类的国家债券。③ 提前变现特种定向债券或其他种类国家债券不能解决时,由省级调剂金解决。④ 调剂金仍不能解决时,由同级财政给予适当补贴。
2 失业保险待遇
⑴ 失业保险待遇基本内容
失业保险待遇由失业保险金、医疗补助金、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补助等构成。
失业保险待遇给付标准遵循需求原则、激励原则、公平原则等原则。
我国失业保险待遇的给付期限为:
① 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足5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最长为12个月。
② 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足10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8个月。
③ 累计缴费时间满10年以上,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
⑵ 申请失业保险的条件
申请失业保险金的一般条件为:失业人员必须符合劳动年龄标准;失业人员必须是非自愿性失业;失业人员必须达到一定的就业年限,或缴足一定期限、数额的失业保险费;失业人员必须具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
申请失业保险金的具体条件: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欠费单位不能影响失业人员的正常权益。
⑶ 失业保险待遇的终止
停止给付失业保险待遇的情形有:重新就业的;应征服兵役的;移居境外的;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的;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或者机构介绍工作的;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3 失业保险的管理和服务
⑴ 失业保险管理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及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的职责为贯彻实施失业保险法律、法规;指导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工作;对失业保险费的征收和失业保险待遇的支付进行监督检查。
⑵ 失业保险的服务
失业保险金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发放。
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成建制跨统筹地区转移,失业人员跨统筹地区流动的,失业保险关系随之转迁。《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规定:
① 对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属单位与本人户籍不在同一统筹地区的,其失业保险金的发放和其他失业保险待遇的提供由两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协商,明确具体方法。协商未能取得一致的,由上一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确定。
② 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关系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转迁的,失业保险费用应随失业保险关系相应划转。需划转得失业保险费用包括保险金、医疗补助金和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补贴。其中,医疗补助金和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补贴按失业人员应享受的失业保险金额的一半计算。
③ 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关系在省、自治区范围内跨统筹地区转迁,失业保险费用的处理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
④ 失业人员跨统筹地区转移的,凭失业保险关系迁出地经办机构出具的证明材料到迁入地区经办机构领取失业保险金。
4 国有企业关闭破产和职工安置与农民工参加失业保险问题
⑴ 国有企业关闭破产和职工安置
国有企业政策性关闭破产操作的主要程序为:关闭破产项目的立法申请;项目审批;企业关闭破产前期准备工作及审核;下达破产项目启动通知、进入法律破产程序等几个阶段。
破产企业的留守人员的失业保险问题:破产企业的留守人员因未中断就业,不属于享受失业救济的对象。
⑵ 三条基本生活保障线
三条基本生活保障线是指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失业保险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三项制度。这三项制度形成相互衔接、互相补充的三条保障线。
⑶ 农民工参加失业保险问题
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连续工作满1年,本单位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劳动合同期满为续订或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其工作时间的长短,对其支付一次性生活补助。
一次性给予生活补助的原因主要是为保护农民合同制工人的权益,保障他们失业后的基本生活,体现失业保险权利和义务对等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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