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高校高职高专指导性专业目录介绍
近年来,我国高等职业教育持续、健康、快速发展,独立设置的高职高专院校数量从1998年的386所迅速增长到2003年的908所,招生数也从43万增加到200万。
随着规模的快速发展,部分高职高专院校在专业设置、专业调整等工作中出现了一些新的情况,突出表现在专业设置随意性较强,有的采用本科教育的专业名称,有的则沿用中等职业教育的专业名称,致使不同类型学校相近的高职高专教育专业名称具有明显的不同。根据招生部门的初步统计,全国至少有1500多个高职高专教育专业名称。专业名称不规范,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高职高专教育专业结构的调整和培养人才类别的划分、统计和宏观调控,以及社会对人才能力结构的了解和毕业生的就业。
日前教育部颁布了《普通高等学校高职高专教育指导性专业目录(试行)》(以下简称《目录》)和《普通高等学校高职高专教育指导性专业目录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并明确提出从2005年开始实行。这在我国高校专科层次专业设置管理中还是第一次,填补了我国缺少高职高专教育专业目录的空白。
《目录》的“指导性”区别于“指令性”或“刚性”而言。首先,教育部制定本《目录》的初衷是规范专业名称,为学校新设专业及调整专业提供一个参照系,也可以使学校师生加深对高职高专教育专业内涵的了解,并为学生今后的深造提供参考。其次,《目录》将根据高职高专院校特点和社会人才需求变化进行适度调整,每两年滚动更新一次,以保证高职高专教育与社会对高技能人才需求形成互动,同步发展。
《目录》的研制工作由清华大学袁德宁教授(教育部本科专业目录研究负责人)牵头,先后七次在全国范围征求意见,经历了一年半的时间。参与研制工作的有公安、司法、建设、交通等行业部委负责人和来自北京、上海、江苏、山东、江西、河南、湖南等7省市专家。
《目录》分为19个专业大类,下设78个二级类,下分为532个专业,体现了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的原则,突出反映高职高专教育的特色,促进高等职业教育与就业创业教育的紧密结合。具体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1、职业性与学科性相结合的原则
《目录》的分类以产业、行业或职业岗位(群)为主要依据,兼顾学科性质,对高职专业的类别进行划分。如:《目录》大类的划分中,第2大类——交通运输大类,涉及交通部、铁道部、民航总局等,因都是交通运输类的行业,因此把它们归为一个专业大类。
2、稳定性与灵活性相结合的原则
《目录》专业按三级进行分类,即:专业大类、专业类、专业。《目录》中专业大类及专业类是相对稳定的,专业具有相对灵活性。学校和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在设置专业和审核备案时可参考使用,学校可在相关的专业类中增设目录外的专业,也可依据专业目录中的专业名称,以“( )”形式标出专业方向或本校该专业内涵的特色。
3、普遍性与多样性相结合的原则
《原则意见》提出,除全国的《目录》外,各省市还可以采用具有地方特色的补充目录。同时《目录》中同一名称的专业,不同地区、不同院校可以有不同的外延和内涵,提倡有不同的侧重与特点,来设置具有本校特色的课程和实习实训环节。
4、适应性与针对性相结合的原则
适应性与针对性,即“宽”与“窄”的关系。专业设置实行“宽窄并存”的原则,该宽则宽,该窄则窄,宽窄适度; 如:涉及英语的专业名称中既有“应用英语”这一较宽的专业,又有“商务英语”、“旅游英语”等具有较强针对性的专业。
《管理办法》是对《目录》的使用作出规定的配套文件。明确了国家对高职高专教育专业将以“专业大类原则不变,专业类相对稳定,专业基本放开”的原则,规定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可依据高等学校的办学条件、办学质量和办学效益等实际情况,核定学校举办高职高专教育的专业类范围和每年新增专业的数量;学校可在核定的专业类内自主调整和设置专业。《目录》的颁布和使用将对扩大高等学校在高职高专教育专业设置方面的自主权具有重要意义。但对于医药卫生类和公安类中较为特殊的专业,也明确了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设置。
为平稳推动《目录》的使用,教育部还将在适当的时候公布与《目录》配套的“专业简介”以及“本专科专业对应表”,供有关院校在专业建设和毕业生今后继续深造时参考。
《目录》和《管理办法》的颁布和实施,将有力地推动有关部门贯彻落实七部委《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教育工作的若干意见》,引导院校正确定位及推动专业改革;指导高等院校设置、调整高职高专教育专业,有针对性地安排招生、组织毕业生就业。同时,有利于行政管理部门开展教育统计、招生录取和人才预测等工作,增强社会用人部门选用高职高专院校毕业生的针对性,增强社会对高等职业教育的了解和认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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