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违规处理办法七大变化震慑作弊
日前,教育部发布了《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将首次在即将举行的2004年高考中使用。为了让考生、家长及考试工作人员全面了解《办法》的有关内容,记者就有关问题专门采访了沈阳市招考办主任李蒲。
问题一:《办法》的出台对招生考试工作有什么意义?
答:改革开放以来,国务院和教育部先后颁布过《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管理处罚暂行规定》和《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各省市根据考试情况也制定了相应的处理办法,如辽宁制定了《辽宁省高中等教育统一考试处罚暂行规定》等,这些办法曾对考试的违规处理工作起到了积极的指导作用。新《办法》的出台不仅统一了各项国家教育考试的违规处理办法、统一了处罚尺度、规范了处罚方式,也比以往的处理办法更严格、更规范、更易操作。它将成为新形势下从严治考、依法治考的有效依据。
问题二:请问《办法》有什么特点?
答:首先是增强了违规处理条款的可操作性,《办法》将考试违规行为按照情节的轻重具体分成违纪9种和作弊14种,分别规定了不同程度的处罚;对监考等考试工作人员可能发生的违规行为具体分成违纪9种和作弊10种;对考试机构和考点因管理不善所产生问题的处理也作出了明确规定。其次是增加了适应新形势所需的违规处理条款。如对考试中考生携带存储与考试内容相关的电子设备,使用通讯、电子设备传递试题答案或信息等行为做出了明确的处理规定。最后是对监考等考试工作人员做出了明确的处罚规定。以往各类考试的纪律规定针对考生的较多,针对考试工作人员的少。《办法》将监考等考试工作人员的违规行为也分为了违纪和作弊两大类,并分别规定了不同程度的处罚方式。
问题三:考生在考试过程中,哪些违规行为可以认定为违纪?
答: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就认定为考试违纪:1.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2.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3.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4.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5.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6.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7.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8.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9.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行为的。
问题四:考生违纪怎样处理?
答:考生违纪取消其该科成绩。
问题五:作弊行为是否比违纪行为严重,哪些违规行为被认定为作弊?
答:是的,作弊行为比违纪要严重。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有下列行为之一就认定为考试作弊:1.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2.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3.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4.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的;5.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6.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7.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8.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9.其他作弊行为。
另外,教育考试机构、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也认定相关的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1.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的;2.评卷过程中被发现同一科目同一考场有两份以上(含两份)答卷答案雷同的;3.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4.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5.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问题六:考生作弊受到怎样的处理?
答:考生作弊,当次报名参加的各科成绩都无效。自考考生作弊视情节轻重可同时停考或延迟毕业1-3年,且停考期间考试成绩无效。如果考生以作弊行为获得的考试成绩,已经被录取或者入学的,由录取学校取消录取资格或者其学籍。
问题七:一科作弊,取消各科成绩,处理得是不是重了?
答:在教育部的新闻发布会上,有记者问了这个问题。我认为这对扭转考试违纪作弊这样一种不正之风,能起到震慑作用,也能给想作弊考生的心理造成一定的压力。另外,这种做法也不是首次实施,在自学考试当中就有规定,这次把它推广到全国的各类教育考试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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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2年4月1日起施行《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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